电商资讯

数字货币类型的差异与监管对策

  内容摘要:科技的进步以不可阻挡的方式浸透并影响交易支付手段。从以金银为代表的贵金属货币到纸币,到电子货币,再到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变革,离不开科技进步的影响。现今,科技进步再次叩开了新一代支付方式的大门: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与传统货币相并列的一种独立存在状态。根据发行主体的差异,数字货币分为私人数字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私人数字货币,在域外也称为加密货币,即是以比特币、以太币为代表,通过区块链技术加密,呈现分布式记账方式,具有一定价值的数字表示。私人数字货币一般而言不设发行机构,其背后也没有政府或机构的信用担保。法定数字货币又称央行数字货币,是指由国家的中央银行发行的,以政府信用作币值担保,具有法偿性的新型货币类型。

  关键词:

  作者简介:

  编者按:法律制度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需不断完善方能实现稳定社会秩序、引导社会发展的内在价值。在科技日益变革的当下,数字革命和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已凸显法制革新的需求,因此,亟须进一步研究分析科技革命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以求推进法律治理制度体系的完善。

  科技的进步以不可阻挡的方式浸透并影响交易支付手段。从以金银为代表的贵金属货币到纸币,到电子货币,再到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变革,离不开科技进步的影响。现今,科技进步再次叩开了新一代支付方式的大门: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与传统货币相并列的一种独立存在状态。根据发行主体的差异,数字货币分为私人数字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私人数字货币,在域外也称为加密货币,即是以比特币、以太币为代表,通过区块链技术加密,呈现分布式记账方式,具有一定价值的数字表示。私人数字货币一般而言不设发行机构,其背后也没有政府或机构的信用担保。法定数字货币又称央行数字货币,是指由国家的中央银行发行的,以政府信用作币值担保,具有法偿性的新型货币类型。

  数字货币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有其独特优势。它在支付过程中能够完成点对点的支付,从而避免了传统支付系统中结算和清算的程序,因此能够降低支付的交易成本。与此同时,数字货币基于区块链分布式账本的设计,使得每一笔交易都能记录在全网节点之中导致难以被篡改,交易的安全性也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我国是研究法定数字货币最早的国家之一。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成立了数字货币研究小组,专职负责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工作。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完成法定数字货币的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选择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以沙盒方式对法定数字货币进行封闭运行测试。虽然在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繁荣的情况下,市场主体消费支出交易基本实现了“无现金”流转,但开发法定数字货币的意义并不仅限于此。我国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积极推进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是基于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需要。货币的发行权是一个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国家可以通过控制货币的发行权达到调控整体经济运行状态的目的。私人数字货币如若承担市场交易的支付结算功能,则意味着国家丧失了调节市场货币量的基本手段,从而极大地削弱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力。

  其次是基于数字货币再中心化的需要。基于私人数字货币发行主体的非限制性,最终市场上必定存在过多的数字货币类型。非同类数字货币类型之间的兑换和交易,至今没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即使将来出现了类似的规范,试想如果一国经济区域内存在过多的数字货币种类,则会大大增加支付的成本,违背了数字货币最初的创新目的。因此,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目的就是对将来可能出现的众多数字货币共存情况下导致交易复杂化的再中心化过程。这不仅实现了数字货币的技术创新,又避免了将来可能出现的交易成本增加。

  最后是基于实施金融监管的需要。私人数字货币的匿名性很可能被利用,成为逃避金融监管或者实施金融犯罪的工具。从反洗钱犯罪角度而言,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在创设之初就考虑了“大额实名、小额匿名”的制度设计。在大额交易均严格实现实名制并配合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创新机制的情况下,能避免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实施洗钱等犯罪行为。从金融监管角度而言,法定数字货币可以设定“条件触发机制”进而限定货币流向的时点和主体,从而实现货币的精准投放,能更好实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也为金融行业的穿透式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

  私人数字货币是科技创新的产物,我们应该对其采用包容性监管原则,允许其合法存在,为该技术进一步自我完善留下空间。同时对其进行规范性监管,以控制技术创新所引发的社会风险的外溢,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第一,明确法律属性。虽然私人数字货币存在“货币”字样,但由于没有法偿性,因此只能归类于一种特殊商品。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即是指其能对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进行衡量。虽然现在私人数字货币在某些交易场景下能作为交易媒介去度量商品的价值,但远未达到“一般”的情形。私人货币自身价格时刻存在剧烈波动也导致了其“等价”尺度无法恒定。基于此,一旦法律上承认私人数字货币的“货币”地位,那么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将不复存在,这进一步导致整体经济随私人数字货币价格的波动而急剧震荡。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最为合理的界定即为商品,其内在价值也和一般商品的价值相类似,对不同的市场主体而言,价值都是不同的,这也为私人数字货币价格时刻处于波动之中提供了一个恰当的解释。

  第二,限制交易类型。私人数字货币属于商品,为了避免私人数字货币通过其他的形式或安排得以脱离商品性质的法律界定,对其进行限制就具备充分的必要性。最为基础的交易限制就是禁止任何机构对私人数字货币进行定价或提供其与法定货币的兑换业务。一旦私人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产生公开的兑换关系,私人数字货币便能通过法定货币的渠道成为一般价值尺度,从而模糊其商品定位。

  第三,建立市场准入。私人数字货币属于科技创新的产物,对其认识和理解尚处于探索阶段。在此阶段,对私人数字货币的发行、持有、投资等主体均应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资格。通过市场准入许可使私人数字货币发行主体拥有必要的技术和人员,以保障账户安全、系统运行,配合相关机构实施监管等;通过建立私人数字货币合格投资者制度则能够阻却风险承担能力过低主体参与私人数字货币市场,避免风险的过度外溢。

  第四,保障持币者权益。私人数字货币的虚拟性和匿名性较容易造成持币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尤其是密码泄露或被盗的情况下,持币者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对此,首先,需要尽快从立法上明确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进而创设持币者法律维权渠道;其次,通过国家监管机构与行业协会共同治理、合作监管,制定私人数字货币行业规范,促使因私人数字货币在持有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法定数字货币是国家主权货币,具有法偿性,归属于货币范畴。因此,现有对货币监管的措施无疑均适用于法定数字货币,但基于其与传统货币的不同,又存在着监管原则上的差异。

  第一,自愿使用原则。由于法定数字货币具有虚拟性,其在发行并投入流通的过程中需要使用者申请特定的“数字钱包”。基于路径依赖以及无现金支付技术的推广,人们更倾向于使用现存的货币支付结算系统。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不能通过降低现存货币体系竞争优势的手段,包括减少或取消纸币或铸币的发行,提高现行货币支付结算的成本,强制市场主体将持有的传统货币兑换成法定数字货币,以达到发行目的。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过程应该采取分区域、选行业、由小额交易到大额支付的方式,并基于市场主体的自愿原则发行并投入流通使用。

  第二,双层发行原则。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应当采取双层发行的方式,以避免对现行商业银行经营体系的冲击。一元发行模式下,中央银行通过扩展资产负债表直接向持有法定数字货币主体承担义务。该种模式结构简单,而且实现了全中心化结算。但在此种模式下,由于央行理论上并不能成为破产主体,持有央行资产风险显然低于持有商业银行资产风险。基于理性的考虑,机构和个人均会将商业银行资产转化为央行资产,进而会对商业银行现有的经营模式产生冲击。

  第三,自由汇兑原则。法定数字货币和现存货币必将在长时间内共存,市场主体在支付的过程中可以自由选择。未来我国货币的具体种类可能包含法定数字货币、纸币和铸币三个类型,法律应明确规定这三种不同类型的货币形态均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且能够随时进行等值的自由兑换。如果将数字货币和传统货币区别对待,无法保证持有不同种类货币的机会成本一致,则有可能导致法定货币之间产生优劣比较,影响市场交易的便利性。

  第四,可控匿名原则。法定数字货币的匿名性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次是持有者的匿名,第二层次是使用时匿名。与私人数字货币实施双层匿名结构不同,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可以采用“持有实名、使用有限匿名”的结构模式。持有实名制度能够保证持有人在遗失密码或被篡改密码情况下,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对法定货币的所有和使用,避免财产的损失。针对使用匿名,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应该秉承“大额实名、小额匿名”的结构模式。在以法定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完成小额交易的过程中可以设置加密系统,对交易双方信息予以加密,避免第三方依据支付信息对交易双方的隐私和习惯进行采集并进行商业利用。在大额支付的情况下应该严格执行实名制,配合数字货币的可追踪性,这为监管机构打击洗钱、非法集资、逃税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比现行支付清算系统下更为便利的条件。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用手机看资讯
今日推荐
金融科技
最新资讯